由于家在一楼且位于小区一角,严先生在住房上自行开设的一扇窗户外安装了防盗栅栏。2004年1月28日下午l时许,两名窃贼进入小区,一人从严先生家自行开设的窗户爬了进去。正当小偷入室时,在隔壁小区目击一切的另一住户陈某,立即奔至严先生小区的门卫室向保安人员报告。保安接报后前去巡视却未发觉异常情况,于是保安便又折回了门卫室。
下午3时许,严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现金被盗23300元,当即报案。尽管不久后两名窃贼在另行作案时被捕,但严先生却以因保安的疏忽直接导致家中失窃而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提示
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是:该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是否具有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即在本案例中,保安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意见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保安服务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从此角度讲,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管理公司应尽的保安责任不同于一般业主的通常注意义务。保安接到原告家中可能发生被盗险情的报告,理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通过采取全面巡查、报警、通知原告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盗的危险发生。但被告仅委派保安做了通常巡视,且未发现窃贼已撬坏原告窗户防盗栅栏的情况,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以窃贼爬进来的窗户系原告自己违章开设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种违章行为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但这种条件与该业主家中被盗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通过本案例,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责任心,还应加强专业技能教育,要求保安人员应按作业程序工作,对类似问题应及时请示上报,不能擅做主张,随意处置。最后,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紧急事件应急方案,使此类问题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